一、商业服务网点的每个单元,相邻单元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
建议参照<建规>6.2.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二、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是否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规范仅要求公共建筑的外墙设置救援口,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属于住宅建筑,按规范要求可以不设置救援口。注: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但是,商业服务网点实质属于公共活动场所,存在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仍应设置救援口,且每个分隔单元的上下层均应设置,符合条件的玻璃门、窗口等,均可以作为救援口。
三、、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控制两层的高度小于7.5米?
有观点认为:根据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当两层的高度达到7.5米时,就需要按三层计算,将不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但是,为防止商业服务网点搭设夹层,部分地区采取---商业服务网点层高的做法,---支持!
四、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店建筑(上面没有住宅),是否可以套用<建规>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
这类商店的上部没有住宅,并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规>2.1.4),但这类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明显不会高于上面带住宅的情况。因此,套用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应该可行。
但实际应用中,存在相邻店铺打通的情况,尤其普遍存在营业时多个店铺摆放物品连成一体的情况,因此,对于要求按公共建筑的商业场所来考虑的规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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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间)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以及避难区域与其他区域的关系,应结合规范条文和规范管理组的相关复函精神,综合处置。
本文要点:
1、基本概念;
2、为解决竖向疏散距离过长而设置的避难层(间);
3、高层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
基本概念
避难层、避难间,是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为解决人员竖向疏散距离过长而设置的避难层(间):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不需要整层面积时,可以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这个局部区域可称为避难间;
2、一定条件下的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避难间。
以上两种情况的避难间,都是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房间,但要求差距甚大,分述如下:
为解决竖向疏散距离过长而设置的避难层(间)
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因而人员的疏散时间长。根据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同时,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50m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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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0.3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5.2.2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不小于2.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出口;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5.1.4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出口需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5.0.2办公综合楼内办公部分的出口不应与同一楼层内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口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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